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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下岗失业人员不断增加,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凸显。为了缓解就业和再就业矛盾,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不少宏观经济政策,财政、税务部门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如企业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一定比例后,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到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新办的商贸企业就业,企业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不含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等,上述政策的实施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营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我们在工作调查中发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一些地方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影响了国家大政方针的落实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积极性,亟待需要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策宣传不到位。目前各地税务部门进行了广泛的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但是由于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涉及多个部门和程序,如果有关部门未形成合力,进行全面和系统的政策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就难以全面了解优惠政策和申请程序。目前,大部分下岗职工和已安置下岗职工的企业不了解下岗证、《再就业优惠证》,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和方法,使得一部分下岗职工和企业因未办手续或手续不完备而不能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更无从谈起监督政策的落实。  

    2、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未能实现有机的结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一旦实现再就业,就取消社会最低失业保障金。因此,在社会“低保”较高的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失业人员,特别是弱势群体就业的刺激作用有限。国有企业改组、改制中,被分流人员年龄偏大、业务技能较低,改革意识、创新意识、社会承受能力较弱,大部分不愿意脱离原企业,不愿意办理下岗手续,主动放弃了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机会。同时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配套改革措施不完善,如有些地方普遍缺少对下岗职工自主创业启动资金的支持,影响了下岗职工顺利再就业。  

    3、政策本身的不足。一是给予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所得税减免,这种直接优惠一般起到“锦上添花”作用,未能真正实现“雪中送炭”的效果。比如,劳动密集型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容量大,但是这类企业市场竞争比较激烈,利润较少,甚至亏损经营,往往难以用够用足现行的优惠政策,最终减弱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动力。二是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无法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许多地方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都是对持有下岗证、失业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有效,而其他类型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往往被拒之门外。如现行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和享受低保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集体及其他类型的下岗失业人员对此忧心忡忡。  

    4、政策的落实存在水分。一些地区出于税收收入的考虑,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对中央税收优惠政策打折扣或随意提高门槛。这从另一个角度透视出,解决就业的根本出路是促进经济增长,就业政策必须把经济增长目标和就业目标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来考虑。如果经济得不到发展,财源匮乏,财力拮据,中央制定的再好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些地方也难以完全落实到位。一些地方由于税收执法监督检查不力,或缺乏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则,在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导致税收优惠政策出现“难以全面到位”现象,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一些地方以会造成税收减少为由,而采取半推半就的方法拖延执行规定,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执行,又挫伤了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积极性。  
5、审批程序复杂。目前劳动、工商、地税、国税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不畅通,影响了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税收优惠的积极性。由于申请税收优惠政策,要多部门审批,申请程序复杂,如税务部门不能及时取得劳动部门《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情况,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办理情况不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等,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6、存在偷逃税费现象。由于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即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个别企业存在租借“再就业优惠证”、“翻牌”逃税现象;国家今年初实行的再就业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是到2005年12月31日。有的下岗失业人员却被一时利益驱使,为千八百元,把优惠政策拱手出让给他人。  

    二、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推动再就业工作向深度发展,体现税收对再就业人员就业的关怀和支持,笔者特提出以下建议:  

    1、广泛宣传,努力营造促进再就业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一是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列为税收宣传的重点内容进行集中宣传。各地通过设立咨询服务台,发放宣传单,制作广告栏等多种方式扩大了宣传范围。二是坚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电台、系统网站等媒体开展日常宣传,让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和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利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进行重点宣传。各地将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明确写进汇算清缴实施方案,要求基层局利用纳税辅导的机会,向企业宣传国家税收政策,使企业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及时提出减免税申请。四是利用各办税大厅纳税咨询窗口,随时解答再就业税收策。 五是部门联合宣传,形成宣传大气候。  

    2、继续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为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国家对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按比例给予减免税收,在实施过程中有些矛盾,对此建议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补充。地方政府应针对未持有下岗证、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的集体、个体私营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制定相应政策,通过其它形式证明其下岗职工身份,促使其尽快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3、积极探索建立劳动、税收、银行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加大对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督查落实力度。建议成立以政府牵头,由劳动、工商、税务、卫生、银行等部门组成的督查、协调机构,以保证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建立由上述部门参加的联席会制度,加强沟通,互通情报,提高效率,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下岗职工办理有关手续。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下岗职工再就业政策和资金等支持力度,为其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在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环节上国税部门提前介入、缩短调查工作时间和规定期限。在企业申请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第一时间内,积极配合劳动部门联合审查、联合认定,主动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资料准备不齐全的,帮助补充完善手续,较好履行了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责。并把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凡落实不及时或不彻底的,对主要责任人依照《执法过错追究办法》予以追究。 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再就业政策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使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中受益,切实发挥税收对再就业工程的支持作用。  

    4、把好五个关口,杜绝偷逃税费现象的发生。一是严把优惠证申领关。凡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必须履行社区居委会签章、街道公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对伪造证明材料冒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对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视情况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二是严把个体工商户准入关。对新申办的工商户实施网络监控,由社区、街道、工商、税务层层审核,申办意见通过政府网进行传递,实施全方位的实时监控。三是严把注销关。对原办企业申请注销,原则上不予办理,确需办理的,由工商部门到该地进行核实,并由工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定。四是严把清理关。对已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对将原办企业注销,重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和受理、租用他人《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将其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对欺骗冒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依法予以收回。五是监督检查关。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组织督查组深入社区、劳动部门及部分执证居民进行走访调查,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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