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现行税制条件下,通过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适当安排投资行为和生产经营业务流程,通过合理的财务协调和有机的会计处理,巧妙地安排纳税方案,在合法的前提下,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涉税经济行为。其基本内涵是:
1、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
从广义上说,税收筹划是一个中性词,既可用于纳税人,又可用于征税机关,但我们在这里主要是研究微观税收筹划问题,因此我们就把筹划主体界定为纳税人。当然,进行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并不是说就不能依靠社会力量,纳税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服务外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税收筹划。目前已经发展起来的税务咨询事业,不仅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办税质量,也使纳税人从具体的税收缴纳和办税交涉事宜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切实让纳税人尝到了甜头。不仅如此,那些高端的税务咨询提供高层次的涉税服务活动,为纳税人提供系统性的纳税方案,纳税人可以合理合法地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增加收益。仅以上海振信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为例,目前该公司的税收筹划工作室以全国著名专家牵头,已经能够提供从高端专业培训到现场咨询的“一条龙”服务产品,涉及到一般财务咨询、企业财务和税收管理咨询以及深入企业现场提供系统的解决方案等项内容。据了解,他们的特色服务包括:一是最优纳税方案设计。二是投资项目的税收政策论证。三是涉税项目的风险评估。四是内部控制体系会诊及设计。五是企业内部培训。
2、税收筹划的客体是各项涉税行为。
税收筹划的客体就是税收筹划的对象,筹划所指向的对象是纳税人所从事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纳税行为及过程。税收筹划过程是围绕着如何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和合理安排涉税活动,为达到税后利益最大化开展的。如投资地点和投资行业的选择,经济组织的性质、经营方式的安排,筹资计划的落实,存货计价、折旧和分配方案的运作以及企业扩张、资产重组等等,在这些具体经济业务活动中,都蕴含有税收利益可以争取的机会和可能。
在筹划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不违法或者违法的,这样筹划的结果便可能出现与税法立法精神相适应的合法筹划,与税法立法精神相悖的违法筹划。例如,避税就是一种与税法立法精神相悖的不违法的筹划;利用税务机关的征管漏洞,把应税收入转为灰色收入达到“节税”目的,则为违法筹划。可见,税收筹划所提供的纳税模式本身可能隐含有与税收立法精神相悖的不违法以及违法的行为。
3、税收筹划的重点环节是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业务流程。
投资人的投资活动,从投资活动开始到收回投资,其间存在一个过程,而这个过程又可以划分成若干环节,如在企业设立的时候有投资地点、行业选择,企业规模、经营方式的安排等;而企业正常经营则有原材料的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等等。这些环节的每一步都涉及到税收问题。以下是一个常见的例子:企业用现金购买原材料,按照职能分工是由企业的采购人员来完成的。当货物入库以后,采购人员将购货发票交给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财会部门报销。而会计凭签字后的发票和货物入库单入账,申报抵扣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但是数个月以后,税务机关查实该笔采购业务所取得的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属于偷税行为,企业为此补缴税款后还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分析该问题产生的原因,企业负责人往往会认为,财务会计人员没有尽到责任,这就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在日常生产和经营过程中,许多企业的负责人认为,与税收有关的一切事项都应当由财务人员来负责。而久而久之,部分财务人员也认为,一切涉税事项都应当由自己来负责。但是,财务人员在处理涉税事项的过程中也感觉到,许多涉税事项他们想负责,但是无力负责;他们想处理,但是没有资格来处理;他们想控制,但是没有权力来控制!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尴尬的状态呢?其实原因很简单,按照业务分工和职能,目前企业财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都是一些事后反映(核算)的经济事项。而与该经济事项有关的纳税义务在到财务人员手中之前就已经产生了。如果财务人员想处理与这个经济事项有关系的涉税事项,他们所能够做的工作就是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如果对上述采购业务进行分析,企业遭遇补税罚款的症结在哪里?其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事实上问题出在采购人员那里!也就是说,纳税人如果要规避材料采购的涉税风险,当然应当从采购环节开始!以此类推,生产、销售等各环节也同样存在涉税风险需要解决。如果将投资和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展开分析,人们就不难发现,纳税义务的发生和实现,80%以上不在会计和财务环节!因此,我们同样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税收筹划的重点应当在投资、生产和经营等业务流程方面。
实践证明,有些涉税事项通过会计人员来处理,属于偷税;而通过前面生产或者经营环节来处理,则属于税收筹划。企业进行筹划规避涉税风险主要不在企业的财务环节,而是在业务操作环节,比如采购环节,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等等。因此,我们不能认为企业会计和财务人员能够解决所有的税收问题。
4、税收筹划的目标在于追求税后利益的最大化。
税收筹划行为与其他经济行为所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首先,税收筹划不完全等同于节税,节税仅是税收筹划的目标之一。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在于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如果某种纳税方案能够实现企业的整体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即使当前的税收负担水平有所提高,这种纳税方案还是可取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税负逆转的税收筹划便是证明。其次,税收筹划是一项综合性筹划行为,由于纳税人的一项经济行为可能同时涉及多个税种,而税种之间又存在相互牵制和税负此消彼长的作用。因此,不能单纯停留在某一税种的筹划上,而必须从一定时期的整体税负出发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