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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收入差距研究



前 言 
    收入分配差距是市场经济的常态,同时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收入分配差距的积累和加剧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相应而生,并成为严重制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突出问题。收入分配差距作为社会生产的重要环节,不仅是生产条件分配差异的结果,而且是再生产中生产条件分配新的差异的源头。2003年我国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进入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然而,理论界较多的是对各类型差距和具体对策的分散研究,而很少基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对收入分配差距问题进行一般的分析,尤其是制度变迁进程不断对收入分配差距产生新的影响的情况下,理论的研究总体上滞后于现实的差距变化。因此,对收入分配差距进行系统的一般分析更显迫切和必要。 
    从制度层面对收入分配差距进行研究,是马克思收入分配的一般性理论的延续。马克思认为,“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统一的,它不过是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是生产关系的反面。”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分配的结果。也就是说,生产条件分配的差异,决定了收入分配的差距。中国的收入分配差距的产生,根本上正是源于生产要素在不同市场主体间占有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又源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变迁。因此,对收入分配差距的研究,也就必须紧紧围绕制度变迁这根主线。同时,中国的经济制度变迁进程不同于西方的市场经济成熟过程,收入分配差距的表现、诱因都有其特殊性。中国的制度变迁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整体制度变迁。制度变迁的非均衡进行,导致了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速度和水平的差异,进而使可供分配的“消费资料”的产出也不同。并且,制度变迁进程中新老制度的并存交错,导致大量无序因素的出现,更加剧了收入分配差距。因此,笔者试图沿着制度变迁这根主线,从一般和特殊两个层面分析收入分配差距产生和扩大的原因,确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收入分配差距的调控目标,探索适合社会转型这一特殊战略机遇期的收入分配差距的调控措施。 
一、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及其影响 
    (一)收入分配差距的现状 
    1.收入分配差距的测量 
    收入分配差距的测量方法是比较多的,为兼顾研究的方便与客观,本文只就理论界比较通行的,且相互之间可以利弊互补的三种方法,进行差距测度的数量分析。其一是基尼系数,即洛伦茨曲线图[1]中实际收入分配曲线与绝对平等线之间的面积,同这部分面积加上实际收入分配曲线与绝对不平等曲线之间面积之和的商值。基尼系数数值在0和1之间,数值越大,表示差距也越大。基尼系数可以较方便地以一个数值来反映整个社会分配体系中收入分配差距的总体状况,但无法反映出各个分层组的收入变动情况。其二是收入不良指数(五等分法或十等分法),即收入水平最高的20%的家庭或人口的收入水平(也即收入份额),与最低的20%的平均收入水平之比,这一指数的最低值为1,指数越高,收入分配差距越大。这一方法便于分层次考察差距,很具体,但在反映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总体变动趋势方面略显不足。其三是财产集中度,即某一国家或地区内,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的人口,所拥有的财产占社会财产总额的百分比,或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的人口,占所有的社会成员的百分比。这种方法作用虽然有限,但也是一种重要参考。 
    基尼系数是最普遍的差距测量方法,如只考虑货币收入,国家统计局测算的居民正常收入的基尼系数,1995年为0.389(文中所使用数据最多精确至小数点后三位),2000则上升到0.417。根据李实 、张平等的统计,则从1988年的0.350上升到1994年的0.436,之后的几年,一直在0.4以上的微小区域徘徊。如考虑实物收入和补贴收入,周振华统计的基尼系数有所增大,1998年为0.456,2000上升为0.458。如再考虑偷税漏税、官员腐败、集团消费转化等非法收入和非正常收入,陈宗胜的研究表明,1988-1997年,基尼系数从0.417扩大为0.493。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在0.2以下的为绝对平均,在0.2-0.3之间为比较平均,0.3-0.4为比较合理,0.4-0.5为差距较大,0.5以上为差距悬殊,并将0.4作为各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收入分配差距警界指标。即使不考虑非正常收入,无论根据何种统计,中国目前的居民收入的总体基尼系数也已超过0.4。尽管基尼系数只是一个客观的描述性标准,统计中难以将所有实际收入都计入其中,但它至少从一个方面反映了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已较为严重。 
    从“等分法”的不良指数看,截至2000年初,最富裕的20%家庭的收入占有社会全部家庭收入的50.24%,而最贫穷的20%家庭的收入仅占有社会全部家庭收入的4.27%,不良指数为11.8。 
    从财产集中度看,根据国家统计局2002年进行的“首次城市家庭财产调查”,10%的富裕家庭占有家庭总财产的45%,以财产计算的基尼系数高达0.51,已进入“差距悬殊”的区间。2001年《福布斯》排名显示,2000年中国最富有的前50名富豪财富之和为100亿美元,相当于同期全国资产总量38万亿的近四分之一。2002年底,我国储蓄存款为8.69万亿元,其中50%的储蓄和现金为不足10%的人口所拥有。 
    许多机构和学者所作的大量研究,尽管测度方法不同,但实证分析的结论基本是一致的,那就是全国范围内的收入分配差距,无论是纵向对比还是横向比较,扩大的速度比较快,差距的程度比较高。 
    2.收入分配差距的具体表现 
以上只是对收入分配差距现状的总体分析,由于转型期中国特殊的经济结构,收入分配差距的构成也十分复杂。不同的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习俗和道德评价标准,收入分配差距有不同的表现,对应着不同的问题,甚至有不同的形成原因。中国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城乡二元结构和地区二元结构)和二元技术结构,以及由此决定的二元社会结构,决定了中国独特的收入分配差距现状考察体系:与二元经济结构相对应的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与二元技术结构等决定的经营垄断相对应的行业差距,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城市内部收入分配差距和农村内部收入分配差距。因此,总体收入分配差距又表现下以下五个具体方面: 
    (1)城乡差距 
    一方面,城乡收入相对差距不断拉大且程度较严重。改革开放之初,农村率先改革,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城乡差距先是缩小。1980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2.49:1,1985年曾一度缩小到1.83:1。但其后,随着农村改革的趋于停滞和城镇改革的进行和深入,城乡差距又再度扩大。1990至200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由2.20扩大到3.10。有学者提出,如果考虑城市居民享受的各种补贴和福利,城乡差距大体为5.7倍。另一方面,城乡收入绝对差距也在不断扩大。从1991年到1995年,城乡居民收入的绝对差值由992元上升到2705.3元,而从1999年到2003年,这一绝对差值更由3644元扩大到5850元。更值得关注的是,城乡差距已成为影响总体差距的最主要构成。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1999年全国的基尼系数为0.397,远远大于城镇的基尼系数0.295和农村的基尼系数0.336,2000年全国为0.417,也是远远大于同年城镇的0.32和农村的0.354,这其中城乡差距过大就是一个主要因素。 
    (2)地区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东、中、西部地区间发展速度一直存在较大差距,中西部地区仍以传统的第一产业为主,东南部地区则以现代工业生产为主,从整体上相对比,二者也已构成类似城乡割据的新“二元经济结构”。这种区域间特殊的“二元经济结构”下的地区收入分配差距是总体收入分配差距的又一个主要构成,近年来地区间的收入分配差距无论是绝对值还是相对值都在扩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收入水平呈现“流量走势”。正如江流的下游流量一般要比源头和上游渐多一样,地区间的收入水平也是由西部、中部到东部不断提高。199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西部为1281元,中部为1763元,东部为2549元,高低的绝对差为1268元,到2000年这一差距扩大到1470元,2001年,收入最高的上海(5870.87元),为最低的西藏(1404.01元)的3.75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虽然由于西部城市人口比中部偏少等原因,使中部比西部稍低,但中西部与东部的差距还是十分明显的, 2001年,最高地区的上海(12883.46元),为最低的河南(5267.42元)的2.45倍。 
    收入增长呈现“反地形走势”。与中国地形的西高东低相反,收入增长速度则是东高西低。从东、中、西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比较来看,2000年,东部地区增长了19.2%,中部地区增长了9.7%,西部地区仅增长了1.8%。东、中、西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值,1978年为1.20:1.09:1,1998年提高到1.94:1.35:1, 2000年这一比值扩大到2.18:1.19:1。[11]西部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90年为1388.70元,2001年为6017.49元,虽然绝对量有所增长,但占全国的比重则不断下降,由0.92%降到0.88%。 
    (3)行业差距 
    二元技术结构等决定的经营垄断等所导致的行业差距是总体收入分配差距不可忽视的重要构成。制造业和采掘业等依靠简单劳动和简单技术的行业,一直是年平均工资和收入较低的行业,而石油、煤气、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等高技术垄断性行业则收入较高。上世纪90年代以来,行业间收入分配差距一直在拉大。一方面,不同行业收入增长速度的差距在扩大。从1990-2000年,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和技术服务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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