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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取消起征点更好8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这一规定虽然对降低税收成本,照顾小额经营业户起了一定作用,但从税收实践的结果看,存在以下缺陷:
  一是给税收管理造成了很大困难。
  目前,各地无证经营户很多,许多属于税收漏管户,其形成的原因与这一规定有密切关系。这是因为,不少小额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时高时低,又缺少经营记录,是否达到起征点,很难加以确定。即便一时可以确定,随后纳税人又会以未达到起征点为由,与税务机关纠缠;税务机关又因找不到确切依据,造成许多不易解决的矛盾。对经营者来说,为什么有的纳税,有的不纳税?因此一些纳税户提出“他不纳税,为什么让我纳税”的问题,并让税务人员拿出对别人不征税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税务人员只好从宽处理,造成了管理失控,税源流失。
  二是实行普遍免税,体现不出区别对待政策,不利于税收杠杆调节功能的发挥。
  三是将一个层面的经营者直接列入既不需纳税,又不需免税的群体,不利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影响良好税收环境的形成。
  四是对一部分经营者不征税,他们就可通过多点经营、流动经营等途径,按低于平均市场价的不含税价格,从事经营活动,形成不平等交易,影响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基于以上情况,笔者建议取消关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对于需要扶持的低收入阶层实行免税照顾,但需履行申报审批手续。享受免税照顾的对象,可包括从事小额经营活动的待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残疾人员,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小额经营者,以及其他需要照顾的经营者。免税的收入额度,全国可定一个弹性数额,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确定。
  这样改革的好处是,为普遍实行税务登记,全面控制税源创造条件,有利于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有利于提高公民的自觉纳税意识,有利于开展平等的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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