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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骆峰教授:物业税征收增加房地产持有期风险


 
    近日,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骆峰教授对物业税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对于物业税的可行性以及对房价等影响几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解析。骆峰认为,物业税并不等同于土地出让金,同时有可能增加房地产持有期的风险,因此物业税的征收需要有周全的考虑。 
  骆峰指出,在我国,城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地方政府才能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收取土地出让金,是其所有者权利在经济上的实现;而缴纳物业税是一国公民依法应尽的义务,两者的本质截然不同。不能因为房屋所有者向政府缴纳了财产税就可以免费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因此,以物业税取代土地出让金的说法有待商榷。 
  从政府的角度看,一次性征收土地出让金是不科学的做法。土地在未来可能有很大的升值空间,对未来地租收益流的估算存在着不确定性,所以作为地租收益折现(资本化)的土地出让金是很难确定的。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以物业税代替土地出让金,必然会使政府目前的财政收入大幅减少,这将会使政府改善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的能力受到很大影响。 
  另一方面,如果不用一次性交付土地出让金,房地产市场的准入门槛将大大降低,良莠不齐的开发商大量涌入房地产市场,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资金门槛的降低使土地供求矛盾空前扩大,从而导致“寻租”现象的泛滥,土地市场从而演变成腐败贪污现象大量滋生的温床。 
  从房价来看,即使物业税能够替代出让金并且其征收总体规模与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税费大体相当,房价也依然不会有显著的变化,因为消费者所需支付的现金流(开征前后)的折现现值是基本一致的,只是对消费者支付的现金流作了调整。现在的工薪阶层购房大多是采取按揭的形式,如果以50~70年支付的物业税替代了一次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税费,消费者的首期支付可能会减少,因此购房门槛将大大降低,但这是以未来供房所需支付金额的上升为代价的,从而增加了在房地产持有期所需承担的风险。但是,物业税的征收还是有其实际意义。骆峰认为,征收物业税有助于开辟税源,扩大财政收入,改革房地产税制结构;调整房地产市场结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有效配置资源,促进社会公平等几方面作用。 
  在征收方面,骆峰建议,由于物业税不具有取代土地出让金的职能,因此无论是新购还是已购,不动产业主都将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所以如果对新购和已购不动产业主采取同一税率,已购不动产业主只是在被物业税取代的房地产开发缓解的相关税费上被重复课征,所以需要采取区别的计征税率。对于新购和已购不动产业主,应分别计税、科学测算,采用不同的税率。其次,物业税宜采用从价计征,征税以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为依据,先确定一定额度的免税额度,再对超过该定额的部分采用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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